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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审计师《审计专业相关知识》复习:会议制度

|0·2013-02-25 11:53:46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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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审计师考试《审计专业相关知识》第六章第二节知识点复习:会议制度

  二、会议制度

  (一)股东会

  1.性质:权力机构

  2.股东会会议分类: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临时会议: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议。

  3.股东会会议召集

  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4.股东会决议

  特别决议: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1)修改公司章程

  (2)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

  (3)合并、分立、解散

  (4)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

  (二)董事会

  1.性质:执行机构

  2.小公司的要求: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3.人数:3-13人

  4.职工代表: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5.董事长: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6.任期:公司章程规定,不得超过3年。

  7.董事会的召集: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三)监事会

  1.成员:不得少于3人。

  2.小公司的要求: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两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

  3.职工代表: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原比例不得低于1/3。

  4.任期:3年

  5.监事会主席的产生: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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