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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010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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