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国家税务局, 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稽查局,第一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发布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
(一)查验的范围:对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实地查验,在国家税务总局未下发新规定之前,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 37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62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对非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实地查验,按照《办法》第四条以及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进行。
(二)查验的方法:应当有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同时到场,进行实地查验。
二、以下文件或文件部分条款废止
(一)市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津国税流〔2004〕73号)第三条第一款;
(二)市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系统(6.0版)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津国税流〔2007〕19号)第三条中的“自2007年8月1日起,在防伪税控系统登记一般纳税人档案信息,其‘批准一般纳税人日期\’不得早于登记当天”;
(三)市局《关于税收信息化管理三大系统整合后防伪税控系统业务流程调整问题的通知》(津国税流〔2008〕18号)。
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