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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二章知识点: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义务

|0·2013-02-20 11:29:34浏览0 收藏0
摘要 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者;

  第七节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义务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不得担任公司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包括: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者;

  3、担任因经营管理不善而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经理、厂长,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者;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者;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者;

  6、公司董事不得担任监事.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一)不得有的行为

  (包括限制和禁止的行为,注意区分)

  1、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已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提示1】不同企业法对关联交易限制的规定。

  ①个人独资企业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②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中,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除外。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提示2】不同企业法对同业竞争限制的规定。

  ①个人独资企业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②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中,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③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企业的商业竞争。

  (二)违背法律规定的责任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股东诉讼

  (一)股东代表诉讼

  (注意程序规则)

  股东代表诉讼,是为了保护公司利益和股东的“共同利益”,而不仅仅是个别股东的利益,为保护个别股东利益而进行的诉讼属于股东直接诉讼。

  1、内部的

  股东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给公司造成损失行为提起诉讼的程序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先通过监事会或监事

  对监事提起诉讼:先通过董事会或执行董事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外部的

  股东对他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行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股东直接诉讼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个别)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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