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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二章知识点:公司债券

|0·2013-02-20 13:18:46浏览0 收藏0
摘要 公司债券是指公司(所有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八节 公司债券

  一、公司债券的概念

  公司债券是指公司(所有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二、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提示】累计债券余额是指已经发行尚未到期的债券金额,确定累积债券余额的金额是为了使得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司的公司债券发行额与净资产保持合理的比例,以保证公司有足够的偿还公司债券的能力。

  (三)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五)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证券法》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三、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用途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四、再发公司债券的障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1、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

  2、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3、违反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五、公司债券发行的程序

  (一)由公司的权力机关作出决议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由公司董事会制定方案,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国有独资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出决定。

  (二)报有关部门或者机构批准

  公司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依照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公司债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三)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后,应当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公司以实物券方式发行公司债券的,必须在债券上载明公司名称、债券票面金额、利率、偿还期限等事项,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四)置备公司债券存根簿

  六、公司债券的转让

  (一)记名债券

  记名公司债券,由债券持有人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公司债券存根簿,以备公司存查。

  (二)无记名债券

  无记名公司债券的转让,由债券持有人将该债券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受让人一经持有该债券,即成为公司的债权人。

  (三)可转债

  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公司应当按照其转换办法向债券持有人换发股票,债券持有人对转换股票或者不转换股票有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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