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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一章知识点: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0·2013-02-19 10:01:46浏览0 收藏0
摘要 经济法主体(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职权,是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依经济法所享有的调控或规制的权力,是必须依法行使且不可放弃的。

  第四节 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经济法主体(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职权,是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依经济法所享有的调控或规制的权力,是必须依法行使且不可放弃的。

  经济法主体(受控和受制主体)的权利,是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依经济法的规定而可以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或要求其他主体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这种权利是可以放弃的。

  一、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职权内容

  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职权称为“调制权”,分为宏观调控权和市场规制权两大类。这与宏观调控行为和市场规制行为、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等分类都是一致的。

  (一)宏观调控权,可以分为宏观调控立法权和宏观调控执法权两类。

  根据具体调控领域、具体调控方式等标准,可作更为具体的分类。宏观调控权再分为财政调控权、金融调控权、计划调控权等。其中,财政调控权又可以分为财政收入权和财政支出权,前者包括征税权、发债权等;后者包括预算支出权、转移支付权等。此外,金融调控权,可以分为货币发行权、利率调整权等;计划调控权,可以包括产业调控权和价格调控权等。

  (二)市场规制权,可以分为市场规制立法权和市场规制执法权两类。

  从具体领域来看,主要包括对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消费者权利行为的规制权,特别是对价格、质量、广告、虚假信息、滥用优势地位,以及其他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等行为的规制权。上述的市场规制权,是传统的一般市场规制权。此外,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一些新型制度的产生,又出现了特殊市场规制权(或称特别市场规制权),如金融市场规制权、房地产市场规制权、能源市场规制权,等等。

  二、调制权的分配

  调制权的种类各异,各个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作为负有特定职能的部门,所享有的职权也各不相同。调制立法权既可以主要由立法机关独自享有,也可由国家的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来分享。此外,在调制执法权方面,往往是采取较为集中的模式,主要由政府的各个职能部门来分别行使。例如,财税调控权一般主要由国家财税部门来行使,金融调控权一般主要由中央银行来行使,等等。

  (一)调制立法权

  我国在调制立法权方面,实际上实行的是“分享模式”。由于多种原因,在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领域,不仅全国人大享有立法权,而且国务院依法也可以制定行政法规,甚至国务院的某些职能部门都可能在事实上进行相关的立法。例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都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享有调制立法权,这在相关的部门规章甚至相关部委局署的一些“通知”、“批复”中,都有一定的体现。

  (二)调制执法权

  1、职权一般行使

  在调制执法权方面,一般由相关职能部门行使专属的调制权。

  2、职能部门划分

  宏观调控部门主要是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它们是国务院所属的部、委、行。此外,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等职能部门,事实上在税收等方面不同程度地负有宏观调控的职责。在市场规制方面,目前我国主要由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等享有市场规制权。

  3、职权行使的特殊性

  某类主体在一定的情况下可能既是宏观调控主体,又是市场规制主体,同时可以行使两类不同的调制权。

  三、调控和规制主体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法定原则;

  (二)依法调控和规制;

  (三)不滥用或超越调制权、不得弃权。

  四、受控和受制主体的权利内容

  一般说来,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其权利可以统称为“市场对策权”。可以分为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的对策权(横向的),以及市场主体对调制行为的对策权(纵向的)两大类。

  (一)纵向时:市场主体可以享有接受或拒绝非强制性的调控和规制的权利。

  (二)横向间:市场主体之间“竞争权”,包括公平竞争权和正当竞争权。

  消费者权利,是消费者的“市场对策权”,

  五、受控和受制的主体的义务

  市场主体的义务有两类:

  (一)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义务(纵向)

  (二)依法竞争的义务(横向)

  六、经济法主体权利义务的特殊性

  (是由经济法主体的特殊关系所决定的)

  (一)不均衡性

  从权利义务的配置来看,如果把职权和职责分别归入广义的权利与义务之中,则在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配置上存在着“不均衡性”。

  (二)倾斜性

  与上述权利义务配置的不均衡性相关联,在法律规范分布方面,存在着权利规范和义务规范在主体分布上的“倾斜性”,即权利规范的分布更向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倾斜,而义务规范的分布则更多地向受控主体和受制主体倾斜。

  (三)不对等性

  从权利与义务的对应程度来看,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具有“不对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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