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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关于加强住房保障统计报表工作的通知

|0·2013-02-19 09:34:19浏览0 收藏0
摘要 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上报2011年全省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和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进度计划的通知》(吉建保[2011]6号)文件要求,各地积极配合,扎实工作,确保了统计工作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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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市)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
  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上报2011年全省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和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进度计划的通知》(吉建保[2011]6号)文件要求,各地积极配合,扎实工作,确保了统计工作的顺利实施。但部分市、县仍存在工作重视程度不够,统计数据报送不及时、缺项、误报、漏报及计算失误等问题,影响了全省统计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时效性。为规范住房保障统计报表制度,确保统计数据的及时准确,现对统计报表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关于填报数据
  (一)按照国家要求,2011年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任务完成情况同时考核房屋征收情况和安置住房开工建设情况两项指标。各地要严格按照吉建保[2011]6号文件附件中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进展情况表、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进展情况表的相关内容如实填报相关数据,不得漏报。
  (二)“房屋征收情况”栏的累计户数和面积特指2011年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户数和面积(包括今年开始实施征收的项目和上年结转项目在今年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户数和面积)。凡对上年结转项目在今年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情况漏报的,务于6月份补报相关数据。
  (三)“安置住房开工建设情况”主要包括二部分:一是2011年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住房开工情况;二是上年棚改结转项目(包括完成房屋拆迁项目),在本年度新开工的项目情况。“安置住房竣工情况”包括本年度竣工的所有安置住房情况。“累计完成投资额”包括本年度所有在建的安置住房实际完成投资额。
  (四)廉租住房建设、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按照省发改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下达的计划填报,不得随意修改或调整。
  (五)廉租住房项目建设进展情况表、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设进展情况表中的“开工情况”特指2011年新建项目开工情况;“竣工情况”、“累计完成投资额”特指2011年项目和上年结转项目在本年度实际竣工、完成投资情况。
  二、关于报送时间
  (一)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展情况快报报送时间的通知》(建保规函[2011]21号)文件要求,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统计报表信息系统快报报送时间由下月10日前,调整为本月月底(每月最后一天)前。为确保省厅及时审查核对统计数据及表内逻辑关系,现要求各市、县务必于每月26日前上报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统计报表信息系统快报(注:本月指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间。所报进展情况,为自年初至本月25日间的累计工程建设进展)。
  (二)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调整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统计报表信息系统快报报送时间的需求,现将《关于上报2011年全省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和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进度计划的通知》(吉建保[2011]6号)文件要求的项目进展情况表(附件5、6、7、8)报送时间由原来的下月5日前调整为本月25日前(注:本月指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间。所报进展情况,为自年初至本月25日间的累计工程建设进展)。
  (三)各地要按照本文附件的相关内容,如实填报2010年11月、12月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房屋拆迁的相关情况,不得谎报、虚报,并于6月底前上报电子表格至省厅住房保障处邮箱。房屋拆迁情况审核工作另行安排。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统计报表工作。全省住房保障管理系统和吉建保[2011]6号文件要求填报的统计数据,将作为下达任务计划、安排补助资金、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和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依据。从6月开始,全省将以报表数据为依据,对各市、县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排名,上报省委、省政府,并在全省通报。
  (二)各地要安排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的专职统计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并保持统计队伍的稳定。
  (三)各项数据填报要及时准确,不可随意填报,不要有遗漏。特殊情况确需改动,需征得省厅住房保障处的同意。
  联 系 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住房保障处 夏莹 高志萍
  联系电话:0431―82752487
  电子邮箱:jlbzf@163.com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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