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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的通知

|0·2013-02-19 09:34:12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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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用经费结余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但不再提取机关绩效考评奖励金。各单位不得违规发放其他奖金、津补贴,也不得提取工会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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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属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加强预算单位财政拨款形成的结余资金管理,现就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人员经费结余应全部上缴财政。

  二、公用经费结余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但不再提取机关绩效考评奖励金。各单位不得违规发放其他奖金、津补贴,也不得提取工会经费。

  三、经常性业务费年终结余的50%应上缴财政,其余50%可结转下一年度,作为公用经费的补充。

  四、一次性业务费和发展经费年终结余,除了经财政部门审核认定为未完工且需留归单位继续使用外,其他结余应全部上缴财政,其中属于列收列支、法定支出项目或基金性质的资金,由财政在规定使用范围内统筹安排新项目。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之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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