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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关于社会保险费管理致缴费单位的一封信

|0·2013-02-19 09:34:04浏览0 收藏0
摘要 即滞纳金加征率下调的同时,取消实际业务操作中一个月限缴期内补缴不加收滞纳金的做法。请各用人单位务必及时在当月申报缴纳社保费,以免发生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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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各缴费单位:
  依据《社会保险法》及其相关配套政策,我局将于2011年7月1日起调整部分社保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社会保险费滞纳金调整事项
  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将从2011年7月1日起,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不再执行原《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 “税务机关责令限缴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的规定。即滞纳金加征率下调的同时,取消实际业务操作中一个月限缴期内补缴不加收滞纳金的做法。请各用人单位务必及时在当月申报缴纳社保费,以免发生滞纳金。
  二、关于本市农村户籍职工社会保险费调整事项
  依据《厦门市外来员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厦府[2010]395号)及《厦门市人社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地税局关于本市农村户籍职工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厦人社[2011]135号)号)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用人单位与本市户籍人员建立劳动关系的,均应按“本市城镇职工”身份办理参保缴费。
  我局将于7月初,依据市民数据库信息,把原按“外来工”身份参保的本市户籍人员,身份统一调整为“本市城镇职工”参保缴费。
  三、关于外来员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率调整事项
  依据《厦门市外来员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厦府[2010]395号)的规定,从2011年7月至2012年6月,外来员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费率调整为20%,其中: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12%,外来员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缴费基数调整为市政府公布的当年最低工资标准1100元。
  四、关于2011年社保年度工伤保险费率浮动调整事项
  依据《关于2011年社保年度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厦人社[2011]127号)的规定,市社保中心在2007年施行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的基础上,对用人单位2011―2012年度的工伤保险费再次实行费率浮动,从2011年7月起,缴费单位缴纳工伤保险的实际征收费率,依据市社保中心本次工伤浮动费率调整的结果确定。
  五、关于财政核拨事业单位工伤保险调整事项
  根据《关于厦门市财政核拨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厦人社[2011]146号),从2011年7月1日起,我市财政核拨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依法为本单位全部工作人员参保缴纳工伤保险。我局将于7月份自动为“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人员”增加工伤保险这一险种,费率为0.5%。
  各缴费单位应于7月初(7月6日后),及时核对职工的参保及帐目信息,以上调整如若有误,请及时到地税局办税服务厅纠错。如您需要进一步了解相关信息,可到办税服务厅或向税收管理员、12366 咨询。衷心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支持、理解和配合,同时对依法诚信缴费的用人单位致以崇高敬意!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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