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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税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0·2013-02-19 08:49:19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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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房地产开发项目分类的界定、预缴土地增值税申报期仍按照《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第1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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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发[2010]105号)规定,现将2011年7月1日起(税款所属时期)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公告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分类及预征率

  (一)住宅类

  普通住宅2%,非普通住宅3%,别墅4%。

  (二)生产经营类

  写字楼(办公用房)2%,商业营业用房和车位4%。

  (三)对符合市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含解困房)”和“限价商品住宅”规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实行预征土地增值税,待其符合清算条件时按规定进行清算。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分类的界定、预缴土地增值税申报期仍按照《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第1号)规定执行。

  三、本次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执行时间自2011年7月1日起至2012年6月30日止(税款所属时期)。

  特此公告。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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