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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部分液体乳增值税适用税率的公告

|0·2013-02-18 12:10:22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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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养强化奶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67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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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明确政策,公平税负,现就巴氏杀菌乳、灭菌乳和调制乳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公告如下:

  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巴氏杀菌乳》(GB19645?2010)生产的巴氏杀菌乳和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灭菌乳》(GB25190?2010)生产的灭菌乳,均属于初级农业产品,可依照《农业产品征收范围注释》中的鲜奶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调制乳》(GB25191?2010)生产的调制乳,不属于初级农业产品,应按照17%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养强化奶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67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二O一一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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