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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商品流通合同管理
11.3 仓储合同
一、仓储合同概述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在仓储合同中,委托保管的人称为存货人,实施保管的人称为保管人,交付保管的标的物称为仓储物。
仓储合同是一种特殊的保管合同,它具有保管合同的基本特征,在法律适用上,《合同法》对仓储合同没有特殊规定的,适用保管合同的一般规定。但是仓储合同在合同主体、保管对象、成立条件等方面均有别于一般的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具有自己的特殊特征。
(一)仓储合同主要特征
1.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必须具有法人资格。
2.仓储合同以储存动产为对象。
3.仓储合同是双务有偿的合同。
4.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
5.仓储合同为不要式合同。
(二)仓单
存货人与仓储保管人签订仓储合同后,仓储保管人在收到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时,应向存货人开具仓单。仓单是仓储保管人给付存货人收到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依仓单记载的内容领取仓储物,因此,仓单上记载的内容也包含有存货人与仓储保管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仓单具有以下效力:
1.存货人凭仓单领取仓储物的效力
2.移转仓储物的效力
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3.仓单具有出质的效力
质押是担保方式之一,仓储合同的存货人或者仓单的持有人可以仓单质押。以载明提货日期的仓单出质的,仓单提货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押人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提货,并与出质人即存货人或原仓单持有人协议将提取的货物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尽管仓单是一种物权证券,在仓储合同关系中具有重要作用,但是仓单不是仓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