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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关于对城乡困难群众发放食品价格上涨临时生活补助的通知

|0·2013-02-17 09:42:30浏览0 收藏0
摘要 补助对象。包括:城乡低保人员、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人员、在校住读学生(含义务教育住读学生、高中阶段学生、大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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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今年以来,食品价格上涨较快,价格总体水平逐月攀升,城乡居民特别是困难群众生活水平有所下降。为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不受影响,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城乡困难群众发放物价上涨临时生活补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包括:城乡低保人员、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人员、在校住读学生(含义务教育住读学生、高中阶段学生、大学生)。

  二、补助标准。城市低保人员、城市“三无”人员及上述学生,每人每月补助30元;农村低保人员、农村五保人员,每人每月补助20元。

  三、发放方式。采取现金形式发放。城乡低保人员、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人员补助由民政部门组织发放。学生补助由教育部门组织实施。以上人员有交叉的不重复发放。

  四、发放时间。从2011年7月起开始发放(学生从2011年9月入学后执行)。发放时间视食品价格回落情况决定终止。

  五、工作要求。各区县(自治县)务必高度重视、抓好落实,严格按照补助范围和标准,把党和政府的关怀送到每名困难群众心中。同时,要密切关注其他低收入人员生活,对确有困难的要采取妥善措施予以必要救助。

二O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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