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经信委(经委、经贸委、经贸局),146家行业龙头骨干企业,省级经信领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行业标准制定管理暂行办法》(工信厅科[2009]87号)和《浙江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浙政令[2010]273号)等规定,制定了《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领域标准制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八月二日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领域标准制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经济和信息化领域标准制定工作的管理,规范标准的制定程序和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工业和信息化部行业标准制定管理暂行办法》和《浙江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具体分类原则按现行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化工、石化、黑色冶金、有色金属、黄金、建材、稀土、机械、汽车、船舶、航空、轻工、纺织、包装、航天、兵工民品、核工业、电子、通信、信息服务、信息安全、信息化建设等21个经济和信息化领域的标准制定(含修订,下同)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标准制定工作应当遵循“面向市场、服务产业、自主制定、适时推出、及时修订、不断完善”的原则,并与技术创新、试验验证、产业推进、应用推广相结合,统筹推进。
第五条 国家标准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推荐,行业标准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统一归口管理,地方标准由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标准化处统一归口管理,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负责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标准的项目计划建议,标准起草、审查、报批等管理工作,由省经信委法规处负责具体实施。
第六条 标准制定工作应充分发挥有关标准化技术组织、行业协会和标准化机构的作用。
第二章 标准立项
第七条 有关政府机构、行业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标准制定的立项建议。
国家标准立项建议材料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申报项目的总体情况说明(包括项目编制的基本情况、编制原则和重点等);
(二)国家、行业标准项目建议书;
(三)国家、行业标准项目计划汇总表;
(四)标准草案(包括标准适用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等)。
行业标准立项建议材料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申报项目的总体情况说明(包括项目编制的基本情况、编制原则和重点等);
(二)国家、行业标准项目建议书;
(三)国家、行业标准项目计划汇总表。
地方标准立项建议材料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浙江省地方标准项目建议表;
(二)标准草案(包括标准适用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等);
(三)标准内容涉及专利的,提供专利的相关证明及专利持有人授权文件。
第八条 省经信委对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立项建议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后,向工业和信息化部上报标准项目计划建议。
第九条 省经信委负责组织开展地方标准立项建议的评估论证,征求委相关处室和省级标准化技术组织意见,确定拟制定的地方标准制定计划后,向省质监局报送标准项目计划建议。
第十条 标准计划确定后,省经信委向起草单位转发标准制定项目任务书。
第三章 标准起草和审核
第十一条 标准制定工作一般应成立由科研、生产、用户等方面参加的标准制定工作组。标准起草单位和参加单位应选派有丰富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技术人员参加标准制定工作组。
第十二条 起草单位应及时根据标准立项建议的审定内容进行起草并落实标准起草经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组织完成标准草案的征求意见、送审和报批工作;地方标准发布后至少负责组织一次标准宣贯会。
第十三条 标准草案应按照GB/T1《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规定及相关要求编写。
第十四条 地方标准草案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充分调查研究,广泛收集资料;内容涉及限量、成分要求等量化规定的,应当进行试验验证;涉及试验方法的地方标准,应当进行三家以上的实验室,各十批次产品以上的对比验证;
(二)充分协调标准各相关方,不得强调部门或者行业利益;
(三)不得设定有地方保护、阻碍市场流通和其他妨害公平竞争等内容的条款;
(四)不得设定部门管理权限;
(五)符合WTO/TBT协定相关原则要求;
(六)采用国际或国外先进标准应符合“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的要求;
(七)标准中图表所用的图形、符号应遵守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图表的标识、位置应与正文协调一致。
第十五条 标准起草单位应按计划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标准编制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协作单位、主要工作过程、主要起草人及其所做的工作等;
(二)标准编制原则和主要条款的说明,主要技术指标、参数、公式、试验验证的论述。修订项目应列出和原标准主要差异情况;
(三)主要试验(或验证)的分析报告;
(四)标准中如果涉及专利,应有明确的知识产权说明;
(五)产业化情况、推广应用论证和预期达到的经济效果等情况;
(六)标准性质的建议说明(如建议强制,应包括强制性标准实施的风险评估及对经济社会发展可能产生的影响);
(七)重大意见分歧的处理依据和结果;
(八)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过渡办法、实施日期等);
(九)其它应予说明的事项。
其中地方标准的编制说明还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背景,包括全省产业现状、立项背景及必要性和预期的社会经济效益等。
其中行业标准的编制说明还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情况,与国际、国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国内外关键指标对比分析或与测试的国外样品、样机的相关数据对比情况;
(二)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标准的协调性;
(三)废止现行相关标准的建议。
第十六条 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征求生产、经营、使用、科研、检验、管理等相关方的意见。标准征求意见可以采取会议和书面等形式,至少征求十家以上不同类型单位的意见。
第十七条 标准起草单位应向省经信委报标准送审材料。
地方标准送审材料包括:
(一)地方标准审评申请报告;
(二)标准送审稿及其电子文本;
(三)标准编制说明及其电子文本;
(四)地方标准征求意见汇总表;
(五)主要的试验、验证报告一份(如必要);
(六)审评会建议老师名单。
行业标准送审材料包括:
(一)标准送审稿及其电子文本;
(二)标准编制说明及其电子文本;
(三)行业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第十八条 省经信委对标准送审材料审核并征求意见后,地方标准报送省质监局审批,行业标准报送工信部审批。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国家标准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行业标准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发布。地方标准由省质监局批准发布。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