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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税局关于重新调整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公告

|0·2013-02-16 09:08:58浏览0 收藏0
摘要 自2011年9月1日(税款所属时间)起,调整我市个体工商户、承包承租经营户及独资合伙企业经营者个人所得税带征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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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适应我市经济发展,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规定,本着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经研究,决定自2011年9月1日(税款所属时间)起,调整我市个体工商户、承包承租经营户及独资合伙企业经营者个人所得税带征率。除交通运输业和窗口代开发票征收税款的情况外,岛外各基层地税局可在本文规定标准的20%幅度内调整定率并报市局备案。

  考虑到主管税务机关税收核定调整需要一定时间,对2011年9月1日前已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承包承租经营户及独资合伙企业经营者,在主管税务机关按本文规定核定2012年度新的应征税款前,为简便执行,其税款所属期为2011年9至12月份的应征个人所得税税款,按原核定应征税款的80%征收。对2011年9月1日后新成立的个体工商户、承包承租经营户及独资合伙企业,其经营者直接按本文规定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我局原制定的《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调整所得税带征率的通知》(厦地税发[2003]80号)、《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劳务公司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厦地税函[2005]49号)第三条第(二)款、《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交通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厦地税发[2005]17号)第二条、《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网吧行业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厦地税函[2003]43号)第一条第二款第2点中关于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规定,自2011年年9月1日(税款所属时间)起废止。但在废止文件的有效期间发生的未经处理的行为仍适用废止文件。

  特此公告。

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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