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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商品流通合同管理
11.1 买卖合同
二、买卖合同主要内容
(一)标的物
标的物是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它是合同的必要条款。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应为有形财产,无形财产的有偿转让合同不属于《合同法》中规定的买卖合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须为法律允许买卖的物,禁止流通物不得买卖,限制流通物的买卖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二)数量、质量
数量、质量是买卖标的物的物质属性具体化。
(三)价款
价款是买受人取得标的物应支付的代价。
(四)履行期限、方式和地点
履行期限是当事人实现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时间界限,是确定合同是否按时履行或者延迟履行的客观依据,合同的履行方式是当事人一方履行义务的具体途径和方法;履行地点是当事人一方履行义务、另一方接收履行的地点,是确定验收地点的依据,也是确定运输费用、风险划分的依据,是发生合同纠纷后确定纠纷诉讼管辖的标准之一。
(五)包装方式
买卖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包装的方式,包括包装材料、装潢,包装物的交付,包装费用承担等内容。
(六)检验标准和方法
检验是指对买卖商品数量、质量、包装等是否符合买卖合同规定而进行的验收。
(七)结算方式
买卖合同的结算方式应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除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以外,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票据结算,当事人对结算方式应当明确约定。
(八)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保证合同履行的重要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