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管理,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行为,强化税源监控,更好地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我局制定了《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从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
二O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税务局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的管理,强化税源监控,更好地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开普通发票(以下简称“代开发票”)是指由税务机关根据收款方(或提供劳务服务方)的申请,依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代为向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开具发票的行为。
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按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代开发票的种类:
(一)《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由税务机关为提供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在结算运输劳务费用,收取运费时开具使用。
(二)《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代开)》由税务机关为从事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在销售不动产收取款项时开具使用。
(三)《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由税务机关为从事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结算)工程款项时开具使用。
(四)《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税务机关代开)》由税务机关为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除本条第一、二、三款以外的业务,收取款项时开具使用。
第四条 代开发票的范围:
(一)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二)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三)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不含建筑业、销售不动产、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纳税人),应当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开具与其经营业务范围相应的普通发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1.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经营范围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2.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3.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并依照经营地税务机关对税源及发票管理的规定领取发票自行开具或申请经营地税务机关代开。
第五条 申请代开发票应提供如下证明资料:
(一)《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
(二)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代开发票申请人)的合法身份证件;
(三)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
(四)完税凭证或免税审批文件;
(五)代开发票税务机关根据税源管理的需要或上级机关的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资料。
第六条 代开发票操作流程:
(一)申请。代开发票申请人填报《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向税务机关提出代开发票申请。
(二)征(免)税。代开发票在开票和征税之间应相互制约,对代开发票申请人申请代开发票时,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税收征免;对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当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免税审批文件予以代开。
(三)审核。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窗口(岗位)经办人员根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对代开发票申请人提供的证明资料等进行审核,无误后予以代开。
(四)开票。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窗口(岗位)经办人员应当在综合征管系统“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模块中代开发票。代开发票应在系统中注明完税凭证号,并在完税凭证上注明代开的普通发票号码;属于免税范围的,应在系统中选择“免税”选项,并在审批文件上注明代开的普通发票号码。
暂无条件使用综合征管系统“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模块开具发票的,可使用区局下发的发票套打模板开具。
(五)盖章。代开发票应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否则无效。
(六)归档。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窗口(岗位)应当对代开发票申请人提供的申请代开发票证明资料装订成册,立卷归档备查。档案保管期限为5年。
第七条 代开发票免收发票工本费。
第八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建立健全代开发票的领用、开具、保管、缴销制度,建立代开发票登记台帐,指定专人负责代开发票工作。
第九条 违规责任:
(一)代开发票申请人与他人勾结,提供虚假证明,骗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以“少缴税,多抵扣”的,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
(二)税务人员违反规定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代开发票,不征或少征税款,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