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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税局关于停止使用和缴销《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的公告

|0·2013-02-13 18:14:13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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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代收费业务使用税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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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停止使用《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对纳税人已购领尚未使用的《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由各主管税务机关于2011年11月30日前予以缴销;对于开具使用的《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截止入账期为2012年3月31日,过期不得入账。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代收费业务使用税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国税发[2007]170号)文件废止。

  特此公告。

  二O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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