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关于调整我区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起征标准的通知

|0·2013-02-13 18:14:10浏览0 收藏0

请输入下面的图形验证码

提交验证

预约成功

我知道了
摘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区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起征标准的通知。

   【免费试听】【试题下载】【在线测试】【报名汇总】【报考指南[]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地税局,各地州市财政局、地税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区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起征标准调整如下:

  对个体工商户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起征标准为月营业额(或销售额)20000元:

  本通知自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

资料下载
历年真题
精选课程
老师直播

注册电脑版

版权所有©环球网校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