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天津海关、市商务委员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贸促会、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新闻出版局、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市林业局、市旅游局、市宗教事务局、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各区(县)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经发局)、物价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0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执收部门要严格按照《通知》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时间,对小型和微型企业实行暂免征收,并对我市批准设立的道路运输(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工本费一并暂免征收。
二、涉及免征收费项目的执收部门,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免征项目和金额汇总报市财政局和市发展改革委。
三、各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落实免征规定的部门和单位,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二O一一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