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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营业税涉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0·2013-02-12 13:08:13浏览0 收藏0
摘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76号)关于“代理业的营业额为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向委托方实际收取的报酬”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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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加强营业税涉税发票开具工作,现将营业税涉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货运代理业务发票开具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76号)关于“代理业的营业额为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向委托方实际收取的报酬”的规定,对货运代理业务中,委托方将运输业务委托给代理方,代理方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全部或部分分给运输方,代理方取得中介服务费的情形,发票开具按以下方式之一处理:

  (一)运输方按其从代理方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规定给代理方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代理方按与委托方结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规定给委托方开具运输代理服务专用发票或通用机打发票、通用手工发票和通用定额发票,同时以运输方开具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为扣除凭证,扣除支付给运输方的运输费用及其他税收政策规定扣除项目后,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二)运输方按其从代理方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直接给委托方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代理方按其从委托方取得的中介服务费按规定给委托方开具运输代理服务专用发票或通用机打发票、通用手工发票和通用定额发票,同时以合法有效凭证为扣除凭证,扣除税收政策规定扣除项目(如代理报关等)后,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代理方自身承担运输业务的,取得的运输收入按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并给委托方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

  二、关于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发票开具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3号)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分别核算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其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的规定,对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发票开具问题明确如下: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只就其缴纳营业税的建筑业劳务营业额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对总承包(或分包)纳税人(发包方)将建筑工程分包给从事自产货物的单位(承包方),凭以下资料扣除其支付给从事自产货物单位的分包工程款:

  (一)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合同以及施工资质的复印件;

  (二)承包方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本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证明复印件;

  (三)承包方开具的自产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 (抵扣联或发票联);

  (四)承包方开具的《建筑业统一发票》。

  三、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施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代理业营业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0年第6号)第八条关于货运代理业务的内容同时废止。此前未作处理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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