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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工作效率,减化工作程序,节约税收成本,经研究决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全省停止使用《契税完税证明》(契证)、《耕地占用税完税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为纳税人完纳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唯一的合法凭证。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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