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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的通知》的通知

|0·2013-02-10 19:49:16浏览0 收藏0
摘要 现将《吉林省物价局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吉省价收[2012]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转发《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吉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现将《吉林省物价局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吉省价收[2012]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自2012年1月1日起,全省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服务收费要严格按照《吉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注协反馈。根据《吉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吉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业务收费自律公约》暂停执行。结合实际,省注协将积极探索和完善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公约,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主体作用。

  附件(略):吉林省物价局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0一二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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