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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七、政府采购方式(重点)
(一)公开招标(无限竞争的招标)
公开招标,由采购机构公开发布招标通告,所有符合条件的供应商都可以参加竞标?货物、服务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限制性招标)
邀请招标,因为采购货物和服务的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货商采购,或因采取公开采购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重过大。
(三)竞争性谈判
可以依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情形(符合之一即可):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单一来源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所采购的货物和服务来源单一,不具备竞争条件的物品,只能从唯一供货商采购的方式。
可以依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情形(符合之一即可):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五)询价
询价采购是指采购人向有关供货商(多家)发出询价单,在报价的基础上确定供货商的方式。
这种采购方式适用于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
八、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
1.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设置集中采购机构,不得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2.采购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3.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人等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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