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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审计师《审计专业相关知识》复习: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0·2013-02-07 11:50:54浏览1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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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审计师《审计专业相关知识》第五章第五节知识点复习: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应减免的税额-允许抵免的税额

  来源于境外所得已纳税额的抵免:

  抵免限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境外税前所得额)×25%

  五、税收优惠

  (一)免税收入(已授)

  (二)税款的免征、减征

  1.降低税率的情况(已授)

  2.加计扣除支出、减计收入

  (1)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实行加计扣除:

  ①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②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及其他国家鼓励安置的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2)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的收入,可以减计收入。

  六、纳税申报与征收管理

  (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

  1.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2.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3.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二)汇总纳税

  1.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纳税期限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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