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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税款征收
(一)税款征收原则
1.税款优先:税收优于无担保债权;纳税人欠税在前的,税收优于先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税收优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二)、税款征收方式(选择题,2006年考题)
(一)查账征收(区分三个查)
它适用于经营规模较大、财务会计制度健全、能够如实核算和提供生产经营 情况,并能正确计算税款,如实履行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二)查定征收
该种税款征收方式主要适用于生产不固定、税源分散、账簿不健全的单位。
(三)查验征收
该种税款征收方式主要适用于零星、分散的高税率产品生产单位
(四)定期定额征收
(五)代扣代缴
(六)代收代缴
(七)委托代征
(八)其他征收方式
(三).核定应纳税额
1、主要适用范围: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立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
2.核定应纳税额的方法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2)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四)加收滞纳金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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