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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会计证考试《财经法规》考点总结:个人所得税

|0·2013-02-07 09:10:02浏览1 收藏0
摘要 2013年会计证考试《财经法规》第三章第二节考点总结:个人所得税

  五.个人所得税

  (一)、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1.居民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但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居民纳税义务人负有无限纳税义务,其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都要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2.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有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和税率

  1.工资、薪金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8.财产租赁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9.财产转让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10.偶然所得

  5.稿酬所得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三)、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1、稿酬所得

  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

  2、劳务报酬所得

  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

  3、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四)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1.自行申报纳税的纳税义务人

  ①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②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取得的;

  ③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④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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