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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统计师《统计工作实务》:公安、司法统计主要指标

|0·2013-02-06 13:00:16浏览0 收藏0
摘要 公安、司法统计主要指标

  公安、司法统计主要指标

  1.公共安全支出占地方财政支出的比重:反映政府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方面的支出。有关事务包括武装警察、公安、国家安全、国家保密、检察、法院、司法行政、监狱、劳教、缉私警察及其他公共安全支出。

  2.律师事务所个数:指符合一定条件,依照行政审批程序,报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法律服务机构的个数。

  3.律师人数: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担任法律顾问、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代理人、刑事案件辩护人、办理非诉讼业务,解答法律询问,代写法律事务文书等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包括专兼职律师。

  4.公证处个数:指代表国家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件的真实性、合法性,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力和合法权益的部门个数。

  5.公证人员数:指在公证机构专门从事公证事务,并依法获得公证员执业证的法律专业人员。

  6.刑事案件立案数:根据《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安机关受理或发现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由接受或发现单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的件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是指公安机关确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触犯我国刑事法律,构成犯罪,依法需要开展侦查工作的基本标准。

  7.刑事案件破案数:指报告期内公安机关侦查部门经侦查工作证实,其主要犯罪事实已有证据证明,且有证据证犯罪事实明确的是犯罪嫌疑人所实施,犯罪嫌疑人或主要犯罪嫌疑人已经归案的案件数。包括报告期内立案案件和报告期前立案案件以及报告期前未予立案和没有发现受理的案件数。

  8.治安案件查处数:是指报告期内公安机关对发现受理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案件进行调查处理的案件。

  9.消防队数:指公安机关担负组织和实施火灾扑灭、减少火灾隐患,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专业队伍数。

  10.消防车辆数:指专用于防火、灭火的各类车辆总数。包括消防指挥车、火场照明车和各类灭火车。

  11.火灾事故:指报告期内,经消防管理部门确认,凡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引起的灾害。所有火灾不论损失大小,均列入火灾统计范围。

  12.交通事故:指报告期内,经交通管理部门确认的在道路上发生的事故。包括造成人员死亡的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或轻伤的事故,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财产损失事故。

  13.火灾事故损失额:是指火灾事故所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折款。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是指被烧毁、烧损、烟熏和灭火中破损、水渍以及因火灾引起的污染等造成的损失。

  14.交通事故损失额: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财产直接损失折款,不含现场抢救(险)、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也不含停工、停产、停业等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

  15.群众安全感指数:指群众对安全程度的满意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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