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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会计证考试《财经法规》考点总结:背书

|0·2013-02-06 13:48:24浏览0 收藏0
摘要 2013年会计证考试《财经法规》第二章第四节考点总结:商业汇票付款、背书和保证。

  (四)付款

  ①付款的概念。

  ②付款期限。银行汇票属于见票即付的汇票,不存在付款期限的问题。

  见票即付的汇票不存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1个月提示付款、商业汇票的付 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③付款提示。

  根据规定,持票人应当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

  ④付款的责任。

  (五)背书

  1、背书的概念。

  2、背书的记载事项。背书是一种要式行为,其记载的事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根据《票据法》规定,背书记载的事项包括:

  第一, 背书人签章。第二,被背书人的名称。 第三,背书日期。

  3、背书不得记载的事项:

  第一,附有条件的背书。根据规定,汇票背书是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第二,部分背书。部分背书,是指背书人在背书时,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部分背书无效。

  4、禁止背书。禁止背书,是指出票人或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等类似 文句,以禁止票据权利的转让。

  5、《票据法》的规定:“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

  6、法定禁止背书

  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超过付款期提示期限不得背书转让

  (六)保证

  1、保证的概念。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所作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2、保证的当事人:保证人和被保证人

  已经成为票据债务人的,不得再成为票据的保证人

  3、保证格式

  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汇票的保证责任

  4、保证的效力:

  第一,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共同保证责任

  第三,保证人的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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