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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路项目采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合同条款。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无法在工程现场附近找到满足技术规范要求的的施工料源和水源,施工中所需砂石料和水源严重缺乏。因此,承包人只得到极远的地方去运这些大宗材料,而且运距愈来愈长,加之路况极差,造成运输负担沉重,工期严重滞后,成本费用直线上升。承包人以在投标时发包人没有在招标文件中将这种情况预先告知承包人为由,提出索赔要求。而发包人认为根据合同条款的规定,承包人已经认真进行了现场考察,对于施工所用大宗材料的料源和水源应有充分考虑,拒绝任何索赔要求。
试问:
(1)你认为承包人的索赔要求是否成立?为什么?
(2)在该事件中,承包人应吸取什么经验教训?
「参考答案」
答:(1)根据案例所述情况,承包人可能会依据《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合同条款以遇到"不可预见的不利物质条件"为由向发包人提出费用补偿的要求。
监理工程师不能同意承包人的索赔要求。因为依据《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合同条款的规定,应认为承包人通过发包人所提供资料及现场考察,已取得可能对投标有影响或起作用的风险、意外等的必要资料,并且在报价中考虑了这些因素。同时,承包人的报价已包括了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全部义务以及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所必需的一切工作和条件。而且,案例中所述情况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能合理预计到的,承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责任。
(2)承包人在投标过程中要对发包人提供的资料进行研究,认真做好现场考察环节的工作,充分了解施工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并在报价中体现出来,在管理中采取相应措施,从而避免或减少损失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