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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就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做出规定。
文件规定,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该规定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按上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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