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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路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通过公开招标与通途路桥工程总公司签订公路施工总承包合同,合同金额1200万元。通途路桥工程总公司将施工任务下达给该公司的第二分公司承担。事后,第二分公司又与海天建筑公司签订了分包合同,由该建筑公司分包部分路基的施工任务,合同金额660万元。合同工程于2009年4月20日正式开工。2009年6月10日交通主管部门在对该工程项目施工质量检查中,发现海天建筑公司承包工程手续不符合有关规定,责令其停工。该建筑公司不予理睬。6月24日途通路桥工程总公司向海天建筑公司下达停工通知,责令其停工。该建筑公司不服,以合同经双方自愿签订,并有营业执照为由,于6月29日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第二分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否则应承担毁约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试回答以下问题:
1.该案例中总承包合同及分包合同是否有效?若无效,请说明原因。
2.无效合同应由哪个机构确认?
3.交通主管部门是否有权责令海天建筑公司停工?
4.该施工合同纠纷的法律责任如何解决?
「参考答案」
答:1. 该案例中的总包合同有效。
该案例中的包分合同无效。原因是:
①第二分公司不具法人资格,即不具备成为合同主体的资格;
②第二分公司将总合同金额66%的工程施工任务发包给建筑公司,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③该分包合同的签订未经建设单位同意;
④该建筑公司可能尚未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不具备承揽该项工程的从业资质条件。
2.无效合同应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无效。
3.交通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海天建筑公司停工。
4.合同纠纷双方均有过错,应分别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法宣布分包合同无效,终止合同。对建筑公司已完成的合格工程,由路桥工程总公司按规定支付实际费用(不包含利润),但不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