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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路施工合同采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合同条款。该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以下事件:
事件1:该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有桥台背回填子目,其土方数量为450m3,但没有单价。施工中承包人按要求完成了该桥台背回填,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为460m3,且质量合格。
事件2:某段填方路基施工已经完成,经检查验收合格。由于当地突发强烈地震,使路基变形开裂,并造成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受到严重损坏。
试问:
1. 事件1中,承包人就该子目提出的计量支付要求被监理人拒绝。试分析监理人的做法是否合理?为什么?
2. 事件2中,地震的发生是否属于不可抗力?试说明不可抗力风险责任的分担原则。
3. 事件2中,地震的发生造成路基的损坏及承包人施工机械设备的损坏该有哪一方承担?
「参考答案」
答:1.事件1中,监理人的做法是合理的。
因为《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合同条款规定,"承包人未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填入单价或总额价的工程子目,将被认为其已包含在本合同的其他子目的单价和总额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因此可以认为,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已将该桥台背回填土方的单价包括在其他子目单价中,故不应再单独计量支付。
另外,从风险的角度来分析,承包人应承担投标报价的风险。应该认为,承包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对本合同工程的投标文件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单价和总额价已查明是正确的和完备的。投标的单价和总额价应已包括了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全部义务以及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所必需的一切工作和条件。因此,对没有单价的工程细目不应再计量支付。
2.地震的发生属于不可抗力。不可抗力风险责任分担的原则如下: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交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地震发生造成路基的损坏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施工机械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