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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增值税
一、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增值税是以商品生产、销售和提供应税劳务各个环节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流转税。
(一)增值税的纳税人
1.纳税人: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注意1:货物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不包括不动产、无形资产。
注意2:两种劳务交增值税。
2.分类:按经营规模及会计核算健全与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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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 |
一般纳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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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工业企业) |
年应税销售额50万元以下 |
年应税销售额50万元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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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批发或零售货物或以其为主业的)纳税人(商业企业) |
年应税销售额80万元以下 |
年应税销售额80万元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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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
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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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新增)从2012年1月1日起,选择部分地区的交通运输业、部门现代服务业等行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现行增值税增加两档税率,11%和6%,租赁有形动产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
(二)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1.销售或者进口的货物
销售中包括视同销售: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代销中的委托方
(2)销售代销货物――代销中的受托方
(3)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之间移送货物用于销售的,移送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结论:自产、委托加工一定视同销售;外购要分对内对外,对外才视同销售,对内要进项转出。
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1)加工指必须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
(2)修理修配劳务指使货物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3.特殊项目
(1)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
(2)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
(3)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
(4)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与个人销售集邮商品。
注意:邮政部门、集邮公司销售、调拨集邮商品,征收营业税。
4.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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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营非应税劳务 |
增值税纳税人既经营增值税应税货物、劳务,又从事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行为 |
1.分别核算,分别交增值税、营业税 2.未分别核算,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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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销售行为 |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行为 |
看主业: 1.以经营货物为主,交增值税 2.以经营劳务为主,交营业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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