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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审计师《审计专业相关知识》复习:增值税纳税人

|0·2013-02-04 13:18:02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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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审计师考试《审计专业相关知识》第五章第二节知识点复习:增值税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第二节 增值税

  一、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增值税是以商品生产、销售和提供应税劳务各个环节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流转税。

  (一)增值税的纳税人

  1.纳税人: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注意1:货物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不包括不动产、无形资产。

  注意2:两种劳务交增值税。

  2.分类:按经营规模及会计核算健全与否

  
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
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工业企业)
年应税销售额50万元以下
年应税销售额50万元以上
其他(批发或零售货物或以其为主业的)纳税人(商业企业)
年应税销售额80万元以下
年应税销售额80万元以上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

  3.(新增)从2012年1月1日起,选择部分地区的交通运输业、部门现代服务业等行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现行增值税增加两档税率,11%和6%,租赁有形动产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

  (二)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1.销售或者进口的货物

  销售中包括视同销售: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代销中的委托方

  (2)销售代销货物――代销中的受托方

  (3)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之间移送货物用于销售的,移送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结论:自产、委托加工一定视同销售;外购要分对内对外,对外才视同销售,对内要进项转出。

  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1)加工指必须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

  (2)修理修配劳务指使货物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3.特殊项目

  (1)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

  (2)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

  (3)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

  (4)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与个人销售集邮商品。

  注意:邮政部门、集邮公司销售、调拨集邮商品,征收营业税。

  4.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

兼营非应税劳务
增值税纳税人既经营增值税应税货物、劳务,又从事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行为
1.分别核算,分别交增值税、营业税
2.未分别核算,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混合销售行为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行为
看主业:
1.以经营货物为主,交增值税
2.以经营劳务为主,交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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