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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基本的金融监管模式
根据银行经营的业务范围和金融机构分工程度的不同,金融业经营模式一般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1999年以前以美国、日本、英国为代表的分业经营模式:另一类是德国为代表的混业经营模式,也称“全能制”。
混业经营的监管模式如下:一国的商业银行在业务范围上不受限制约束,业务多样化、经营多元化,可为社会提供全方位、综合性金融业务的经营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包括投资银行业务与商业银行业务在内的许多金融业务都是被联合提供的。混业经营模式突出的制度特征表现为,国家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经营范围在短期信贷业务与长期信贷业务、直接融资业务与间接融资业务、银行业务与非银行业务、商业性业务与政策性业务之间不做或较少做法律限制。商业银行只要在现行的法律框架内合规守法经营,就可以在经营银行业务的同时,兼营证券、信托以及保险业务等,商业银行资本与工商产业资本可以相互融合。
混业经营模式的特点:①商业银行的“全能化”或“综合化”,即商业银行没有业务范围的限制而可以全面地经营各种金融业务,如经营存贷款、贴现、证券买卖、担保、投资信托、租赁储蓄等全方位商业银行及投资银行业务。②从来就没有独立的投资银行,证券市场相对落后。③银行与工商企业的关系十分密切,甚至对其具有压倒性的影响力。
分业经营的监管模式如下:任何以吸收存款为主要资金来源的商业银行只能经营短期间接性资产业务、负债业务和中间业务,不能从事有价证券的买卖、中介、承销等证券投资业务,也不能从事保险公司经营范围内的各项业务活动:经营证券业务的投资银行不能开展除保险金以外的存款及任何形式的贷款业务(如透支等):保险公司既不能利用沉淀资金自行开展信贷业务,也不能进行股票投资和其他类型的实业投资。同时各国一般还规定,任何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和保险公司不能以设立子公司的名义向对方的业务范围进行渗透。
分业经营模式的主要特征包括:①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相互分离。②短期融资与长期融资分离。③政策性融资业务与商业性融资业务分离。④银行资本与产业资本关系松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