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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九章:附则

|0·2013-12-26 16:36:40浏览0 收藏0
摘要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特别推荐: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汇总

  第九章附则

  第七十八条本条例所称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

  (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本条例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第七十九条本条例规定的罚款和没收的违法所得,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第八十条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八十一条军事建设工程的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二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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