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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主管部门、有关单位和人员:
根据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3号令)、财政部《关于印发〈新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有关衔接规定的通知》(财会〔2013〕3号)、《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浙财会〔2013〕28号)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通知》(浙财会〔2013〕5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换证)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证对象和时间
1、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6年定期换证制度,我区自2014年3月1日起开始换证。
2、为确保换证工作有序进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发证日期在2011年1月1日前的,均应在2016年12月31日前换证;发证日期在2011年1月1日之后(含)的,应当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期前6个月内换证。
3、换发的新证有效期自换证之日起计算,6年内有效。
二、换证程序
1、换证时,完整填写《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换证登记表》,其中已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需同时提供《单位工作证明》及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到所属地办理换证手续。
2、换证时如发生持证人员信息变更的,需提供变更内容的证件、证书或证明等原件和复印件。
3、根据《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持证人员换证时,必须完成以前年度会计继续教育”,凡换证前6年内有未完成年度继续教育的,必须通过浙江省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平台补齐后方可换证。
三、换证地点
1、区会计服务中心:我区行政事业单位(包括镇街、平台)和城厢、北干、蜀山、新塘四个街道会计人员的换证工作,由区会计服务中心负责办理。
2、各财政地税分局(不含城厢一分局):除上述会计人员外,其余人员的换证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财政地税分局负责办理。
四、其他事项
1、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遗失或毁损按规定补办的,不作换证处理。
2、本次换发新会计证不收费用。
3、委托他人代办换证手续的,除需携带相关换证资料外还需提供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和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换证登记表》、《单位工作证明》和《授权委托书》可以登录杭州市萧山区财政局网站(http://www.xscz.gov.cn/)下载。
5、由于本次换发新会计证人数较多,请广大会计人员合理安排时间,不急需用新会计证的可延缓时间办理,避免造成拥挤。
二?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萧山区会计人员具体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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