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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第四章考点:监理合同的酬金

|0·2013-12-20 11:06:46浏览0 收藏0
摘要 2014年监理工程师考试《合同管理》第四章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知识点汇总,已经整理更新,供广大考友备考。

特别推荐:2014监理工程师考试《合同管理》第四章知识点汇总

  监理合同的酬金

  1.正常监理工作的酬金

  正常的监理酬金的构成,是监理单位在:工程项目监理中所需的全部成本,再加上合理的利润和税金。

  2.附加监理工作的酬金

  (1)增加监理工作时间的补偿酬金

  报酬=附加工作天数×(合同约定的报酬/合同中约定的监理服务天数)

  (2)增加监理工作内容的补偿酬金

  增加监理工作的范围或内容属于监理合同的变更,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并具体商定报酬额或报酬的计算方法。

  额外监理工作酬金按实际增加工作的天数计算补偿金额,可参照上式计算。

  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有权按专用条款的约定获得经济奖励。奖金的计算办法是:奖励金额=工程费用节省额×报酬比率。

  (1)在监理合同实施中,监理酬金支付方式可以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双方协商确定。一般采取首期支付多少,以后每月(季)等额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后结算尾款。

  (2)支付过程中,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h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酬金项目支付。

  (3)当委托人在议定的支付期限内未予支付的,自规定之日起向监理人补偿应支付酬金的利息。利息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1d银行贷款利息率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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