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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账簿凭证管理
(一)账簿管理(掌握)
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1.账簿的设置要求
情形 | 要求 |
(1)一般的纳税人 | 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设置账簿 |
(2)扣缴义务人 | 自发生扣缴义务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缴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其计算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会计记录,可视为会计账簿。 纳税人会计制度不健全,不能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的,应当建立总账及与纳税有关或扣缴税款的明细账等其他账簿。 | |
(3)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 | 可以聘请专业机构或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税控装置 |
2.账簿的使用要求
账簿、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等资料,除另有规定者外,至少保存10年,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销毁。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应编造销毁清册,报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批准,然后在其监督下销毁。
(二)凭证管理(了解)
纳入凭证管理范围的凭证主要包括会计凭证和税收凭证两大类。
1.会计凭证的管理 | (1)原始凭证 | 按照取得渠道的不同,分为自制原始凭证和外来原始凭证 按照填制手续的不同,可以分为一次凭证和累计凭证 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准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了解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的内容。 |
(2)记账凭证(又称为分录凭证、记账凭单) | 按照记账凭证所记录的经济内容的不同,可以分为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账凭证。了解对记账凭证的要求。 | |
2.税收凭证的管理 | 完税凭证类 | 税收凭证通常由税务机关直接填发和管理,只有一部分采用"三自"纳税交款方式的单位,可以自行填制缴款书等税收凭证。 |
综合凭证类 |
三、发票管理
发票根据其作用、内容及使用范围的不同,可以分为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发票管理的内容(掌握)
1.发票印制管理
(1)发票印制权限
增值税专用发票,全国统一由国家税务总局委托中国人民银行印钞造币总公司印制。全国统一的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生产和发票防伪措施的采用,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管理。
普通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统一设计式样,套印全国统一的发票监制章,指定企业印制。
承印发票的企业,必须经税务机关授权,领取《发票准印证》,根据税务机关发出的《发票印制通知书》印制发票。
(2)发票印制审批
自用发票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到指定印刷厂印制
(3)发票的设计、防伪管理、真伪鉴定由税务机关负责,发票禁止在境外印制。
2.发票领购管理
(1)固定业户领购发票手续 | 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财务印章、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 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还应该提供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一般纳税人领用。 |
(2)临时经营领购发票手续 |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领购或者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临时到本省、直辖市、自治区外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或者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市、县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申请领购发票的,提供保证人或根据所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缴纳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
(3)发票领购方式 | 交旧领新、验旧领新、批量供应 |
3.发票开具、使用、取得的管理
(1)加强普通发票开具的管理
第一,销货方按规定填开发票。一般情况下,由收款方向付款方开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款项。
第二,购买方按规定索取发票。
第三,纳税人进行电子商务必须开具或取得发票。
第四,发票要全联一次填写。
第五,发票不得跨省、直辖市、自治区使用。
第六,开具发票要加盖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第七,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具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者取得对方的有效证明;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后,重新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