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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就业与职业培训
1.《就业促进法》规定的就业方针是:国家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助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
积极的就业政策是指我国政府坚持通过发展经济、调整经济结构、深化改革、协调发展城乡经济,以及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就业,并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扩大就业规模,努力把失业率控制在社会可承受的限度内。
政府促进就业是指政府促进宏观经济与就业的协调发展,通过发展经济,增加就业岗位,制定积极的就业方针政策,健全和发展就业服务体系,采取各种措施,帮助劳动者实现就业。
2.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的自主用人权,是指用人单位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有权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管理的需要,自主决定招用劳动者的时间、条件、数量和用工形式及工资报酬待遇等。用人单位应依据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依据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行使用工自主权。
3.对特殊就业群体的平等就业措施:①妇女;②少数民族劳动者;③残疾人;
④传染病病原携带者;⑤退役军人。
(1) 妇女: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禁止录用未满16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2) 少数民族劳动者:《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企业、事业单位在招收人员的时候,要优先招收少数民族人员,并且可以从农村和牧区少数民族人口中招收。
(3) 残疾人:国家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国家帮助举办残疾人福利企业。 对于吸纳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交纳一定数额的残疾人劳动就业基金,对超过规定比例的单位,给予适当奖励。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4.就业服务主要通过人力资源市场提供,而失业管理通过失业预警和失业登记来实现。
公共就业服务是政府通过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提供免费的就业服务,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就业援助。
职业指导是指根据社会需要和各种职业岗位的从业要求,结合择业者的个性特点,帮助其选择合适的职业或专业,以及帮助用人单位选择合格的劳动者,从而达到人与职业合理匹配的指导过程。
5.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诚实信用、公平、公开的原则。
职业中介实行行政许可制度。
劳动行政部门接到设立职业中介机构的申请后,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理完毕。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②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③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职业中介机构的业务内容:①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或为用人单位推荐劳动者;②开展职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服务;③搜集和发布职业供求信息;④组织职业招聘洽谈会。
职业中介机构为特定对象提供公益性就业服务的,可以按照规定给予补贴。
职业中介机构的禁止行为:①提供虚假就业信息;②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③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④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⑤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职业中介违法行为: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经营性的职业中介机构,从事经营性职业中介活动,向劳动者收取费用的;②未经许可和登记;③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④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
6.就业援助对象包括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就业促进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失业预警制度。根据失业预报,用人单位和政府部门可采取相应的目标措施,避免较大规模失业的出现。而政府部门可根据失业预警提示,采取财政、税收、社会保障等综合性政策措施,预防较大规模失业的状况。
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15日内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失业登记范围: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记。
劳动者进行失业登记时,须持本人身份证和证明原身份的有关证明;有单位就业经历的,还须持与原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或者解聘的证明。
7.职业培训的形式:①就业前培训;②劳动预备制度;③再就业培训;④创业培训。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一般企业要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素质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
我国的职业培训机构包括: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社会力量办学及企业职工培训中心。
8.国家对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工种的劳动者,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我国技术性职业(工种)的职业资格证书,分为初级技能、中级技能、高级技能、技师、高级技师五种。
职业技能鉴定分为知识要求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两部分。
职业标准分为国家职业标准和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两种。
国家职业标准由职业概况、基本要求、工作要求和比重表四个部分构成,其中工作要求为国家职业标准的主体内容。 国家职业资格等级分为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
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是衡量工人技术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的尺度,是对工人进行培训、鉴定的基本依据。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是按不同工种、不同等级制定的,包括知识要求、技能要求、工作实例三个部分。
9.我国允许没有取得定居权的外国人和来中国留学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依法就业。必须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工作经历;无犯罪记录;有确定的聘用单位;持有有效护照或能替代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10.下岗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发放由县级以上劳动部门审批的《再就业优惠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