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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订立指缔约人为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的过程,分为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它不同于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1. 要约
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以下规定: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受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应与要约邀请相区别。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是一方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法律效力: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也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己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2. 承诺
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的有效要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发出;(2)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3)承诺必须在要约的存续期间内作出;(4)承诺应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承诺的生效: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承诺的撤回: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
3要约人
承诺一旦撤回,即失去效力,合同不能成立。
强制缔约 个人或企业负有应对方的请求而与其订立合同的义务,如邮政、电信、电力、煤气、自来水等的经营者对消费者负有强制缔约的义务,强制缔约是为保护消费者利益所必不可少的法律措施。
4.格式条款
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规制: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能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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