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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行政处罚法
一、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设定(掌握)
(一)行政处罚种类
1、《行政处罚法》角度:(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行政法学理论角度:
申诫罚--警告
财产罚--罚款、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
能力罚--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吊销营业执照
人身罚--行政拘留
(二)行政处罚的设定
《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设定作了下列规定:
1、法律的设定权。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
律设定。--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和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2、行政法规的设定权。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即行政拘留)以外的行政处罚。
3、地方性法规的设定权。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4、国务院部委规章的设定权。国务院部委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做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部委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
5、地方规章的设定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一般称为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做出具体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所委托的组织。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三、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掌握)
行政处罚的管辖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权限分工。
(一)行政处罚管辖权的确立原则
地域管辖、级别管辖、职能管辖、除外原则、指定管辖
(二)行政处罚的适用原则
1、行政处罚与责令改正并行原则;2、一事不再罚原则;3、行政处罚折抵刑罚原则--拘留1日折抵刑期1日;4、行政处罚追诉时效原则--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三)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处罚法》规定了以下三种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1、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2、精神病人在发病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
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其他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的
四、行政处罚的决定和执行(掌握)
(一)行政处罚决定的原则
查明事实原则;事先告知权利原则;保障陈述申辩权原则
(二)行政处罚的程序
1、简易程序--轻微违法行为。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2、一般程序。也称普通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对有行政违法行为的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取证、做出决定的方式和步骤。除可以当场做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都适用一般程序。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3、听证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做出较重的行政处罚前,为了查明事实,处罚公正,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公开举行的听取当事人意见的程序。适用于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较重的行政处罚案件。
什么是"较大数额罚款",《行政处罚法》没有规定,审计方面的规定:
(1)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金额5%以上且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罚款
(2)审计机关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责任人员处以2000元以上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的执行原则
1、自觉履行和强制执行相结合原则;
2、行政复议和行政执行不停止执行原则;
3、决定罚款与收缴罚款相分离的原则--在简易程序中,依法给予20元以下的处罚,或当场不收缴事后难执行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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