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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财政部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第十一条规定“考试通过人员在考试结果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到指定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在2013年7月1日前已考试通过但尚未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及时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领证人员,应在我县领证而尚未领取证书的,应当在2013年12月31日前领取,未在规定期限领取造成的后果由个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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