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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会〔2013〕50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做好省属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并公告如下:
一、省财政厅负责中央和省属在穗单位在职人员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中央和省属在穗单位具体范围包括:中央在穗单位,省属在穗行政、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和国有(控股)企业及其下属单位(企业)。
二、在穗全日制在校生,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户籍、居住地、学校所在地自行选择其中一个地区报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全部三科)。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可根据在校生提供的户口簿、居住证、学生证或学校提供的证明材料确认其户籍和居住地。
三、在省工商局登记且不在上述第一条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在职人员,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工作单位、户籍、居住地自行选择其中一个地区报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全部三科)。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可根据在职人员提供的营业执照、户口簿、居住证确认其工作单位所在地、户籍和居住地。
四、2013年7月1日前已取得省属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部分科目合格成绩的考生,根据关于印发《新旧〈广东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衔接规定》的通知(粤财会〔2013〕51号)规定,可在成绩合格证书有效期内,在省财政厅有1次机会只报考未通过的考试科目,过渡政策的截止日期不晚于2014年12月31日。剩余科目考试不通过的,按《实施办法》规定报考。
五、为确保省属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平稳过渡,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为政策过渡期,省财政厅仍受理上述第二、三条范围内人员报名;自2014年1月1日起,省财政厅只受理上述第一、四条范围内人员报名。
广东省财政厅
2013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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