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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险
(一)再保险的概念
再保险是指保险人为了分散风险而将原承保的全部或部分保险业务转移给另一个保险人的保险。
在再保险中,转移风险责任的一方或分出保险业务的公司叫原保险人或分出公司,承受风险责任的一方或接受分保业务的公司叫再保险人或分入公司;分出公司自己负责的那部分风险责任叫自留额,转移出去的那部分风险责任叫分出额。分出公司所接受的风险责任还可以通过签订合同再分摊给其他保险人,称为转分保。分出公司在分出风险责任的同时,把保险费的一部分交给分入公司,称为分保费;分入公司根据分保费付给分出公司一定费用用以支付分出公司为展业及管理等所产生的费用开支,叫做分保佣金或再保险手续费。当再保险合同有盈余时,分入公司根据分保费付给分出公司的费用称为盈余佣金,也叫纯益手续。
(二)再保险的特征
再保险与原保险的主要区别在于:
1.合同当事人不同。原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再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是保险人,即分出人与分入人,与原投保人无关。
2.保险标的不同。原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财产或人身,或者具体为:被保险人的财产及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而再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原保险人分出的责任,分出人将原保险的保险业务部分地转移给分入人。
3.保险合同的性质不同,原保险合同具有经济补偿性或者保险金给付性;而再保险合同具有责任分摊性,或补充性。其直接目的是要对原保险人的承保责任进行分摊。
4.保险费支付不同。在原保险合同中,除了奖励性支付外,是单项付费的,即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保费;而在再保险合同中,保险人须向再保险人支付分保费,再保险人须向原保险人支付分保佣金。
(三)再保险的作用
再保险之所以能产生和发展是与其所具有的功能和作用分不开的,再保险的作用具体表现为:
1.分散风险。再保险是原保险人能够借以分散风险损失的机制。
2.扩大承保能力。任何一个保险人,都希望承保量尽可能地多,但保险人的承保能力都受很多条件的限制,尤其为资本金和公积金等制约。但由于业务量的计算不包括分保费,保险公司可以在不增加资本额的情况下通过再保险增加业务量,扩大承保能力。
3.控制责任,稳定经营。再保险通过控制风险责任使保险经营得以稳定,具体做法分两个方面:一是控制每一风险单位的责任;二是对累计责任的控制。
4.降低营业费用,增加运用资金。如果保险人在提存未满期保费准备金时,根据保险法规定不能扣除营业费用的话,就必须以保险资金中另外支取营业费用。但通过再保险,就可以在分保费中扣存未满期保费准备金,还可以有分保佣金收入。这样,保险人由于办理分保,摊回了一部分营业费用。此外,办理分保须提未满期保费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这部分资金从提取到支付有一段时间,保险人可在这段时间内加以运用,从而增加了保险人资金运用总量。
5.有利于拓展新业务。保险人在涉及新业务过程中,由于经验的不足,往往十分谨慎,不利于新业务的迅速开展。再保险具有控制责任的特性,可以使保险人通过分保使自己的赔付率维持在某一水平之下,所以准备拓展新业务的保险公司可以放下顾虑,积极运作,使很多新业务得以发展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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