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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物业管理师《综合能力》第六章知识点:民事权利

|0·2013-11-25 10:00:47浏览0 收藏0
摘要 2014年物业管理师考试《综合能力》复习辅导第六章法律基础知识与应用汇总。

特别推荐:2014物业管理师《综合能力》第六章知识点汇总

  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是民事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满足其利益的法律手段,可以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两大类。财产权包括物权、债权;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此外知识产权中既有人身权又有财产权。此处只介绍债权和人身权的内容。

  (一)债权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1.债的发生原因

  债权的发生主要基于四种原因: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一般情况下,合同成立之后完全履行之前,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对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

  侵权行为是不法侵害他人的合法权利,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民事主体都负有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义务,如果违反此项义务,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则在侵害人和受害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受害人有权请求侵害人恢复权利或赔偿损失。

  不当得利是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事实。取得的不当利益应当返还受损失的人。

  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无因管理人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支付必要的费用。

  2.保证

  保证是债的担保方式的一种。债的担保是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得以实现的法律手段。《民法通则》规定了保证、抵押、定金和留置权四种担保方式,《担保法》又规定了质权。因为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都属于担保物权,将在物权法部分介绍,此处只介绍保证。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合同的内容应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的期间;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3.多数人之债

  多数人之债是债权人或债务人是两个以上的债。根据债权人、债务人享有权利和承担债务的方式不同,多数人之债可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按份之债是指债权人为两人以上,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债务人为两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担义务。

  连带之债中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二)人身权

  人身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的,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对于自己的人格利益所享有的权利。身份权是民事主体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而享有的权利。

  现阶段法律规定的人身权主要有以下几项:

  1.生命权;自然人享有生命权,有权维护生命的正常活动,保障生命不受非法剥夺。

  2.身体健康权;

  3.姓名权和名称权;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4.肖像权;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自然人的肖像。

  5.名誉权;自然人、法人享有名誉权,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自然人、法人的名誉。

  6.隐私权;自然人对自己的个人生活秘密和个人生活安宁享有权利,不受他人非法干涉。

  7.荣誉权;自然人、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自然人、法人的荣誉称号。

  8.婚姻自主权。自然人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法律没有规定的民事主体的正当的人身利益,法律也应给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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