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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法律的作用在于通过对人的行为的调整来规范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基于调整的范围不同,形成了不同的法律部门。民法所调整的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1.平等主体
平等主体意味着法律关系中的各方当事人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具有平等的法律人格,通过自由协商达成一致,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他方。
2.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基于一定的人格和特定身份而形成的,体现了人在精神和道德上的利益,分为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人格关系是基于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肖像、隐私、姓名、名称等人格利益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人格关系的核心是各种人格权。
身份关系是基于特定身份而产生,一般指夫妻关系、亲属关系,此外还包括作者、发明人、创造人的身份关系。
3.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包括静态的财产关系和动态的财产关系。
静态的财产关系是指基于对财产占有、支配而产生的关系,称为物权关系。动态的财产关系是指财产的让渡、移转过程中的关系,主要是债权关系。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和权利不得滥用的原则,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意味着当事人在法律地位上的平等,任何人不得强迫对方。
自愿是指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自由、真实,一方不得利用欺诈或胁迫等手段迫使对方作出违背其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
公平指双方权利义务的对等。
诚实信用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维护双方利益的平衡,同时不得打破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平衡,是从内部对当事人加以约束。
公序良俗原则是从外部加以限制,要求当事人的行为应遵守社会公共秩序,不得违背善良风俗。
权利不得滥用原则是对权利行使的制约,任何人行使权利都有一定的界限,越过正当界限,侵害他人合法利益,即为法律所不许。
(三)民事法律关系
受民法规范的社会关系叫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对与之相对应的社会关系的法律抽象,当我们用“权利、义务”来描述现实的社会关系时,我们就抽象出了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之间是权利和义务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有三个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主体是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的承担者,其中享有权利的为权利主体,负担义务的为义务主体;内容是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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