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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房屋财产。
(1)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那么该房屋是婚前财产,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2)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把房屋产权证书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为其个人财产,按揭贷款也为其个人债务。
(3)夫妻一方婚前支付了部分房款,但婚后才取得房产证,即使是婚后双方共同还贷,其仍应属于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4)如果夫妻一方婚前支付部分房款,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或一方用个人财产还贷且房屋又升值,而房屋的产权证在需要对财产进行分配时还没有拿到。这种情况下,在实践中是不会直接去界定房屋所有权归属的,而是根据实际情况由夫妻双方先行使用,待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再确定该房屋的权属。
(5)对于一方在婚前购房且房产证登记在其名下,而其配偶方有证据证明也有出资时,在分割该房屋财产时,该房屋仍为房产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但是对于配偶方所付房款,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例:父母出资购房赠与一方。张先生的父母在其婚后出资为张先生夫妇购买了一套房产,其和妻子两人分文未出,但产权证的权利人一栏记载了张先生及其父母三人的姓名。现夫妻俩析产,妻子认为该房产中的1/3产权为夫妻俩的共有财产。
分析:生活中类似这样的情形很多,应该区分不同的情况而定:一是如果子女已婚,父母为自己子女夫妻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应视作对子女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示是赠与自己子女一方;二是对父母的“明确表示赠与”,须在办理产权证之前做出,且有证据证明,最佳形式是办理公证。如果父母在办理产权证之后或在子女夫妻要进行析产时才签订赠与合同,这实际上是侵犯了非自己子女一方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张先生妻子的主张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该房产中的1/3 产权应当认定为小夫妻俩的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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