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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概念及特点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代表国家行使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管理工商行政管理事务的国家职能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序列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下列基本特性:
1.是国家行政机关。它既区别于国家权力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也区别于其他社会组织。
2.代表国家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因此,无论是中央一级还是地方一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均是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国家代表。
3.其行政管理职能范畴是工商行政管理,即代表国家行使对市场经营主体和市场行为实行监督管理的国家经济管理职能。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责及其权限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主要职权内容和范围是有所区别的,但其基本职责、主要职责是共同的。根据1994年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有:
其一,研究制定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的规章、制度。
其二,主管全国工商企业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个人的登记注册工作,核发有关证照,依法确认其企业法人资格或合法经营地位。依法监督检查登记注册单位的登记注册行为。依法核定登记注册单位的名称。
其三,依法监督检查市场主体的交易活动,查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侵犯消费者权益和其他市场交易违法违章案件。依法或经国务院授权,组织开展全国性的市场监督与行政执法活动。
其四,依法监督管理经济合同,指导合同仲裁机构的工作。
其五,依法对国内外商标申请实行统一注册和管理,认定驰名商标,查处商标侵权行为,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认可商标代理机构并指导工作。依法对商标评审案件做出终局决定或裁定。
其六,监督管理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参与监督管理金融、劳动力、房地产、技术、信息等生产要素市场和期货市场。参与市场体系的培育、发展,参与论证、规划全国市场布局,开展各类市场登记及统计工作。
其七,依法监督管理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和私营企业,规范其经营行为,引导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
其八,依法监督管理广告发布与广告经营活动,指导广告业发展。
其九,完成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务院的授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具有以下管理权限:
1.规章制定和发布权。主要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有权依法或接受立法、行政权力机关委托,制定、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的规章、制度。
2.登记注册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对申请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进行依法核准登记注册,确认其企业法人地位或合法经营地位,核定其名称,此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还有权对商标申请实行统一注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对商品市场进行登记管理,审核其开办条件和管理制度。
3.对市场活动中的违法经营行为的依法确认权。
4.对违法经营行为及其行为者的依法查处权。具体包括依法调查权、检查权、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执行权等。
5.市场交易场所的经营秩序维护权。
6.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解释权。
7.要求执法外部协助配合和保护权。
8.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权等。
(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行为成立的要件及其行为效力
法律要求行政机关采取行政行为时应遵守的条件称为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行为成立的要件一般包括:
1.必须是在其法定的职权范围内采取的行政措施。这意味着,如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超越其法定的管理权限,则其行政行为是无效的,即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
2.行政行为的内容必须是合法、确定和可行的。这里所说的确定,是指该行政行为的目的、对象、范围等都要十分明确。可行是指内容必须适当,切实可行。例如实施行政处罚行为,其处罚行为的法律依据、处罚对象和违法事实、处罚种类、处罚执行时间和延滞处罚执行的法律责任都要非常明确。
3.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管理活动必须遵循的程序,特别是在执法办案、企业登记、商标注册等方面尤为突出。只有符合所规定的行政程序,行政行为才有效。
4.必须符合法律所规定的方式,行政行为有要式和非要式行为之分。非要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须依照一定的方式,不论口头、书面、明示、默示均可表示的行政行为。如开会的通知可为口头形式,也可为书函形式。要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定必须依据一定的方式,否则就是不能完全有效甚至无效的行政行为。如申请注册商标,法律规定须经审定核准注册后发给注册证书,此种行为即为要式行政行为。由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行为的执法特性,其行为大多数为要式行政行为,即只有依一定的方式才能产生法律效力和后果。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法人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对非法人经营颁发《营业执照》;又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命令、指令、决定书、决议、布告、公告、通知、通告、报告、指示、函等公文种类,都须遵守各种行政公文的基本方式。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行为一旦合法成立,就发生一定的法律效力。其具体效力应视该行政行为的内容和法律的规定而论。一般来说具有以下几方面的效力:
1.拘束力。一方面,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旦决定实施行政行为,就对其行政行为的对象――市场经营主体或个人产生法律拘束力,相对人必须服从和遵守。例如,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出封存某些伪劣产品的行政行为时,当事人就必须遵守和受束缚。另一方面,行政行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本身也有拘束力,它意味着在该行政行为有效成立和生效以后未经废止或撤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包括它的上级和下级机关都有遵守的义务,受该行政行为的拘束。例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企业核准登记后,上级机关及其他行政机关都不得任意加以干预,更不能撤销登记。
2.确定力。确定力是指行政行为一旦有效成立和生效,非依法规定而不得随意变动其内容,它包括两方面的意义:一是指相对人――商品生产经营者只能按照该行为的要求履行,如必须在经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但商品生产经营者可依法请求变更;二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样不得随意变动其行政行为,如非依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命令改变企业的生产经营范围、但如果发现该行政行为有撤销或改变的理由,如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则有关行政机关(如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经过法定程序,谨慎地做出撤销或者改变该行政行为的决定,但同时还须向相对人说明撤销或改变的理由。
3.执行力。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如果是命令相对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则相对人必须执行。如果相对人不履行其义务时,行政机关可依法定程序强制执行,必要时还可申请人民法院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强制执行。但如果相对人对行政行为提出申诉、复议或诉讼时,在申诉或诉讼期间是否仍需执行或强制执行,这主要看各个法律的具体规定。一般有两种情况,即必须执行和暂缓执行。前者如《食品卫生法 (试行)》第38条规定:“当事人对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天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对食品控制的决定应当立即执行。”后者是指在某些条件下暂不执行(在一定时间内),但保留执行权。
由此可知,执行力的关键是关于行政强制执行力。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公安、工商、税务等行政执法机关都有权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某些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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