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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经济师考试《中级财政税收》辅导:企业所得税(7)

|0·2013-11-15 12:52:54浏览0 收藏0
摘要 2014年经济师考试《中级财政税收》辅导:企业所得税(7)

   2013年经济师考试真题答案及权威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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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特别纳税调整(掌握)

  (一)转让定价调整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合理方法调整:

  1.可比非受控价格法;2.再销售价格法;3.成本加成法;4.交易净利润法;5.利润分割法;6.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

  (二)成本分摊协议

  企业可以按照独立交易原则与其关联方分摊共同发生的成本,达成成本分摊协议。企业与其关联方分摊成本时,应当按照成本与预期收益相配比的原则进行分摊。

  企业与其关联方分摊成本时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自行分摊的成本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预约定价安排

  企业就其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与税务机关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协商、确认后达成的协议。

  (四)提供相关资料

  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五)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采用下列方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1)参照同类或类似企业的利润率水平核定;

  (2)按照企业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3)按照关联企业集团整体利润的合理比例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六)受控外国企业规则

  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低于12.5%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七)防范资本弱化规定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以下规定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1)金融企业,5:1;(2)其他企业,2:1。

  (八)一般反避税规则

  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九)加收利息

  税务机关依法对企业做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对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补税期间,按日计算加收利息。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利息应当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

  企业依法提供有关资料的,可以只按前述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

  (十)追溯调整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

  【例题1?单选题】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低于( )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A.10%

  B.12.5%

  C.15%

  D.20%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受控外国企业规则。

  【例题 2?单选题】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 )内,进行纳税调整。

  A.3年

  B.7年

  C.8年

  D.10年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特别纳税的追溯调整。

  十三、征收管理(熟悉)

  (一)一般规定

  1.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2.纳税方式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3.纳税年度

  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4.预缴申报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无论盈利或者亏损,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5.汇算清缴

  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都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6.清算申报

  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结清税款。

  7.货币单位

  依法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人民币计算。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并缴纳税款。

  (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应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50%在各二级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50%由总机构预缴

  总机构应按照以前年度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

  总机构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汇算清缴;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例题?案例分析题】某国有企业适用25%的所得税税率,2008年度境内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万元,设在A国分支机构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为500万元,已在A国缴纳所得税100万元。

  (1)来源于A国的所得允许抵免的税额为( )。

  A.375万元

  B.125万元

  C.100万元

  D.75万元

  【答案】C

  【解析】境内外所得总额=1000+500=1500万元

  应纳税总额=1500×25%=375万元

  A国抵免限额=375×500/1500=125万元(也是来源于A国所得按我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由于在A国已纳税款100万元小于抵免限额125万元,所以允许按实际已纳税款100万元扣除。

  (2)该企业2008年度应纳税额为( )。

  A.375万元

  B.275万元

  C.250万元

  D.225万元

  【答案】B

  【解析】该企业2008年度应纳税额=375-100=275万元。

  如果该项所得在A国已经缴纳150万元的所得税,则该企业2008年度应纳税额=375-125=2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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